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财保36号

申请人:**财,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陈寺峪村崔家沟庄**。现住泰山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曾用名李同俊),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85046905R。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用名李某)、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或其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保全6万元。申请人**财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担保责任限额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曾用名李同俊)、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资金6万元,期限为1年。

以上保全的全部金额以6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迪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