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普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10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普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东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茶业口镇吉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村民委员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