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财保231号
申请人: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县城新华路西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吕慎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苗士青,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启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508217.41元采取保全措施。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508217.4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蹇令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广兰
书 记 员 王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