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254号

原告: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238695780,住所地兰陵县县城新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吕慎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旺,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驻地。

负责人:顾启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冠坤,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津,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11004458756R,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驻地。

负责人:苗士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海,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8217.41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位于沂堂镇寨子村户户通项目工程,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该项目原告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审计决算价为4141268.41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二被告付款2633051元,尚欠工程款1508217.41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均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向临沂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在与被告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