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财保349号

申请人: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县城新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吕慎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启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苗士青,该镇镇长。

申请人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临沂市罗庄区沂堂人民政府所有的银行存款1508217.41元采取保全措施。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11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所有的银行存款1508217.4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蹇令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广兰

书 记 员 吴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