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新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吕慎远,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启鹏,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陵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在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经管站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1235796.4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