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锦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南安市锦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东岩山公园西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6710F。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安市锦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四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3112293G。
法定代表人:傅志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南安市锦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莆田市园林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凰丹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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