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2560某某与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256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
被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是自主行使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丁贺
人民陪审员牛**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