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1349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沛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经理。
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5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99 800元、案件受理费6899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999 800元、案件受理费6899元、保全费5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张凤华
审  判  员   刘云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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