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1473号
原告: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十灶大街31号(E)。
法定代表人:陈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秀夫南路西侧建西南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2层206。
法定代表人:王刻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沛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源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济北现代服务产业园C栋1113室。
法定代表人:张佳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济南源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锦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