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7253号
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7222038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南半壁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2561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267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秉皓,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住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宿舍。
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