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执异9号 申请人: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名都国际3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案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北路85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临沂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香港路与山建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624148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案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原案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原案被执行人临沂天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案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申请人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已在本院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21)鲁1392执510号】的法定债权,暨该宗债权的法定受偿权和代位追偿权等相关权益转让于申请人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人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本院查明,原案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申请人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申请人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临沂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徐淑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