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华恒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临沂市天华恒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2执保5号
申请人:临沂市天华恒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欣盛村。
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岩松,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群,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董事长。
申请人临沂市天华恒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71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移送执行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2240.02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新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