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43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福,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839380G。
法定代表人:赵华伟,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天华恒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88299310U。
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临沂市天华恒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