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9民初7472号
原告: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姜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义,居民。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蛟龙镇327国道北侧临沭县新型工业化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梅,总经理。
被告:刘红亮,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贵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