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9财保1131号
申请人: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姜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72072143E。
被申请人: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蛟龙镇327国道北侧临沭县新型工业化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92337748。
申请人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文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