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茂华金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6民初3917号
原告: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青山村东705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493530375T。
法定代表人:姜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1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2426***2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温水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991364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加盖了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和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2014年4月21日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同样加盖了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和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两份合同签订时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尚未注册成立(2014年4月28日注册)。工程施工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的尾款发生纠纷,2018年6月5日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系“临沂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出具。
另查明,“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临沂金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8日变更为“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6月6日“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新变更为“临沂金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9月30日“临沂金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变更为“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临沂茂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5日变更为“临沂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临沂茂**都钢结
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变更,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临沂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亦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茂**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常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