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6民初6939号
申请人: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郯城县李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姜欣。
被申请人: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仲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沂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3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