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5288号
原告: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沟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6573305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臻,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61395185K。
法定代表人:戚积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