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民初28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小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治晓,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学友,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于进海,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告:栖霞中林轻钢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67392605053,住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邱光华,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于治晓、*学友、于进海、栖霞中林轻钢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维利
人民陪审员 丁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文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