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中林轻钢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于治晓、于进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民初708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治晓,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于进海,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栖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庄园路北侧燃气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CE4AR56。
法定代表人:于美英,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清,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中林轻钢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392605053。
法定代表人:邱光华,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于治晓、于进海、栖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栖霞中林轻钢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成
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
人民陪审员  张志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