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1243号
原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杏,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单位职工。
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31.5元,由原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