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青岛南顺管业有限公司、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89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青岛南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615号青岛城阳盛奥五金机电市场E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1085378X。
法定代表人:章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山河路702号恒大御澜国际5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6789332Y。
法定代表人:王秀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青岛南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安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