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青岛南顺管业有限公司、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53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南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615号青岛城阳盛奥五金机电市场E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1085378X。
法定代表人:章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山河路702号恒大御澜国际5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6789332Y。
法定代表人:王秀秀,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南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人民币96198元,本院扣缴执行费1259元,款项94939元发还申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安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