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239号
原告:青岛友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金水路2367-1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68835J。
法定代表人:王晓宁,董事长。
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DNBC5M。
法定代表人:刚宝强,董事长。
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21层21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6789332Y。
法定代表人:王秀秀,董事长。
原告青岛友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友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友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友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青岛友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文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光卉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