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7636号之二
原告:山东京睿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西大街南巷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PMEPW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361U0L。
法定代表人:**积,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21层21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678933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纳鑫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1号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TQEX3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中路160号时代中心2号楼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UJ5Y0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旺路258号****郡一区5号楼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1W76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京睿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青岛海纳鑫瑞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京睿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睿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睿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1元,保全费925元,均由原告山东京睿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