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11财保80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2852号滨湖万科城2幢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T5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21层21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678933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合肥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