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429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21层2104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