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429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21层2104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