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12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金科城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金科城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312民初438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4月0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2023年4月25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责令其申报财产,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且未能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仅有零星存款。
2023年4月6日经查询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权益。
2023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于2023年4月27日本院已全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磊
审判员 隋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