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9352号
原告: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南车站路69弄华教大厦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21层2104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翔,执行董事。
被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太白路55号万达广场1号楼十六层00-16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金乡县东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金城路西段北侧奉源金河湾。
法定代表人:**品,执行董事。
原告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东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