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016号
原告: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湾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21层2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海纳鑫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1号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百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中路160号时代中心2号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与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纳鑫瑞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百云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而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青岛润茂鼎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保全费720元,共计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