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39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9207735-4。
法定代表人谭昌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同安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6670625-0。
法定代表人李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