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810号
原告: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33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侯一佳
审判员  王 洲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