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755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峥,总经理。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电缆)与被告青岛润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盛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豪迈电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