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泽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黄岛区吉强远大安装工程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31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56956R。
法定代表人:马凤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中,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起,系公司员工。
被告:黄岛区吉强远大安装工程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3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QREJX5Y。
经营者:姚远。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吉强远大安装工程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的劳务费(人工费)人民币60028.42元及利息1380.24元(以上述超付费用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12日);2.判令被告按照劳务费(人工费)实际金额向原告补足应当开具的发票;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青岛海西福龙集团厂房项目一期劳务班组承包合同》,由被告负责该项目一期9号楼钢筋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合同约定价款暂定人民币180万元,最终结算款以实际竣工结算为准。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劳务费(人工费)人民币2,024,686元。经原告结算该工程最终劳务费(人工费)实际为人民币1,964,657.58元,原告超付了60,028.42元。同时,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40余万元的发票,尚有150余万元未开具发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与被告进行最终的结算确认并提供剩余发票,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既不出面,也不进行结算及提供发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青岛海西福龙集团厂房项目一期劳务班组承包合同》,由被告负责该项目一期9号楼钢筋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合同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如有纠纷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于2022年6月22日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9月4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青岛海西福龙集团厂房项目一期劳务班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合同总价款等内容,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的案由,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原告与被告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因涉案工程位于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军玲
审 判 员 赵 鉴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潇潇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