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618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峰,山东森嵘(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盛泽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马凤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盛泽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