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905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青岛盛泽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2517XX。
法定代表人:马凤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盛泽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盛泽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盛泽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索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