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7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闽南建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2270E。
法定代表人:康安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叶坤明,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坤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公尔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启超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拟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民事裁定书
附件:
发往机关:
打字:校对:
发文(2021)皖0303民初279号2021年1月19日封发
原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闽南建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2270E。
法定代表人:康安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叶坤明,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坤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公尔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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