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80号
原告:**,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2270E。
法定代表人:康安玉,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肖 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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