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407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2270E。
法定代表人:康安玉,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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