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4587号
原告:***,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瑞磊,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小兵,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87227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26日立案。
***诉称: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与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包施工蚌埠天湖国际A3#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一标段)。后被告又将其中的油漆工程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如约施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施工的油漆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已完工程量合计为9800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6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认定有误,本案实际是劳务报酬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任何承包合同,只有工量计算单,假设该单据属实有效的话,体现的内容为其劳务所得,故该纠纷未劳务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其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争不动产位于蚌埠市蚌山区,应属于我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一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