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裕成陶瓷店与***、**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湖街闽南建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蚌山区裕成陶瓷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
经营者:**,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裕成陶瓷店、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的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即货款,故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房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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