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16658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被告: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汽车配件城.
被告: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南路西侧港建工业园园区.
被告:王明河,男,45岁,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王明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明河的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补充提供王明河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预交公告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王明河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王明河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供王明河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当事人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3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守兵
审 判 员  薛伟东
人民陪审员  李洪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桂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