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8710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清代西海岸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汽车配件城。
法定代表人:张敬红,经理。
被告: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日照市临沂南路西侧港建工业园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翟玉波,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汉江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洋,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