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敬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源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4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9722.2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0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账户财产较少,已有的少量现金被另案冻结,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1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