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州市翔川工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134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告:青州市翔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庙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5338899XE。
法定代表人:祝昊伟,执行董事。
第三人: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张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058971K。
法定代表人:张星龙,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青州市翔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诉讼保全费23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长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杨
书 记 员 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