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泽坤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450号
申请人: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张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058971K。
被申请人:淄博泽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BY4092P。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6131570X。
被申请人:中管盛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208-8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TJBF83T。
被申请人:赵玉强,男,1967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泽坤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管盛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玉强驾驶的鲁C3××××(鲁C××××挂)大型汽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赵玉强驾驶的鲁C3××××(鲁C××××挂)大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开始。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吴海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