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566号之二
原告: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崖上社区埃沟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T6W86T。
法定代表人:李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路路东、迎宾路北四季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9HWC0N。
法定代表人:陈艳,总经理。
原告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58元,减半收取67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9元,由原告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