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566号

申请人: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崖上社区埃沟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T6W86T。

法定代表人:李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路路东、迎宾路北四季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9HWC0N。

法定代表人:陈艳,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保全价值1050000元。申请人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以李德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济南路南、威海路西(新城花园)xxx幢02单元(02)1203号房产一处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保全价值1050000元。

二、查封担保财产李德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新城花园)xxx幢02单元(02)1203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9229号]。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间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间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间为三年,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张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