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5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崖上社区埃沟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T6W86T。
法定代表人:李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路路东、迎宾路北四季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9HWC0N。
法定代表人:陈艳,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鲁1103民初3566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保全价值1050000元;同时查封担保财产李德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济南路南、威海路西(新城花园)018幢02单元(02)1203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922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鲁1103民初3566号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与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和解且原告申请撤诉,现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李德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新城花园)018幢02单元(02)1203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922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赵彤彤